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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该公司是钢材制造中小企业,今年将一批自产钢筋用于厂区维修,请问根据法令明确规定,这批钢筋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自产钢筋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和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两个增值税。《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单位或诸群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交由原料的货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项目的,应视同销售。上述称之为非增值税应东莞代办公司注册税工程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动、转让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建设。纳税增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性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建设。
因此,你该公司将自产钢筋用于厂区维修,属于将自产货运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项目,在增值税各个方面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
媒体报道《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处置资产个人所得税处理难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享东莞代办公司注册至境之外,由于资产产权属在方式和实质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外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V相关资产的计税根基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制造、制造造、原料另一的产品;改变资产外形、结构上或可靠性;改变资产用作(如,自建小区转为自用或经营管理,;将资产在总政府机构及其分公司两者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看形的混和;其他不改变资产产权属的用作。
相符合明确规定,你该公司自产钢筋用于厂区维修,资产产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外部处置资产,在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各个方面不必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