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审核批准。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批准,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不得经营管理证券的业务。
《证券法》第124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符合立法、行政事务规章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大股东具有停滞利润战斗能力,声誉较好,近期三年无根本性违法行为违法纪录,总资产不低于港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常务董事、理事、高阶管理者具备任职名额,从业者具有证券从业名额;
(五)有完善的金融与外部控制体制;
(六)有合格者的经营场所和的业务公共设施;
(七)立法、行政事务规章规定的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规定的其他前提。
《证券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月内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依法并根据谨慎管控准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为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外向该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 泰州公司注册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执照 泰州公司注册月内初九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申请经营管理证券的业务许可。未取得经营管理证券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管理证券的业务。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注册资金,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具体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最重要条文,合并、分立、变更该公司方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国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管理政府机构,必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归口政府机构批准。
' 《 泰州公司注册证券公司管理工作必要》第6条:设立经理人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名额的从业者不少于十五人, 泰州公司注册并有相应的会计、立法、计算机专业工作人员;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该系统、的业务的资讯报送该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前提。
《证券公司管理工作必要》第7条:设立专门网站证券经理人的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一)证券公司或经营管理法规、声誉较好的信息系统该公司筹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站证券YG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互联网买卖软件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系统;
(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人员并能确保软件电子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安全性、平稳运行;
(四)高阶管理者中最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人员。
《证券公司管理工作必要》第16条:国外政府机构可以在我国全境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外方大股东的持股比率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6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一)注册资金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资金的规定;
(二)大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名额前提,其筹资比率、筹资方法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名额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适当的会计、立法和计算机专业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可能性控制和对承销、经理人、经营管 泰州公司注册理等的业务在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数据、的业务执行等各个方面分开管理工作的体制,有必要的外部控制系统该系统;
(五)有符合规定的开业娱乐活动和合格者的买卖公共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谨慎性前提。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国外大股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所在国家所具有完善的证券立法和管控体制,其证券监管政府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伙伴谅解协定,并保持着有效地的管控合作伙伴的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所具有有权的证券经营管理名额,经营管理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政府机构和检察机关的根本性处罚;
(三)近三年各项可能性监视基准符合所在国家所立法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政府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外部控制体制;
(五)在国际性金融市场上有较好的声望和经营管理营业额;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谨慎性前提。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8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全境大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大股东名额前提。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全境大股东,应当最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0条:国外大股东持股比率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利比率,累计(包括必要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全境大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最少有一名的持股比率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利比率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最少有一名内资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低于三分之一。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1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长 泰州公司注册、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阶管理者任职名额前提。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8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前提。收购或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国 泰州公司注册外大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前提,其收购的股份比率或筹资比率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24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前提;其经营范围、国外大股东所占的股份或权利比率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大股东中有国外大股东的,其经营范围、国外大股东所占的股份或权利比率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关于更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管控管理工作的总体方案》第一条:(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支行,分为筹建和开张两个下一阶段,明确程序中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更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管控管理工作的总体方案〉附加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中》第一条:证券公司的筹建:(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审核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为由……。
(四)筹建申请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月内六个月内完成筹建管理工作,单据已完成的,原批准文档系统会过热。遇有类似状况需要延长筹建限期的,应当书面请示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更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管控管理工作的总体方案》第二条:证券公司的开张:(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开张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审核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为由。
(四)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支行开张申请者应当持开张批准文档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管理证券的业务许可》或者《证券开业许可》,并持 泰州公司注册批准文档和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兼办注册。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支行应当自注册月内一个月内开张。单据未开张的,原批准文档系统会过热,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许可,遇有类似状况经中国证监会表示同意延期开张的除外。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或者证券支行,由证券公司在指定报刊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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