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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注册外资公司」公司变更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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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公司变更可分为公司形式上的变更与公司细节上的不更。不管是何种类别,为避免发生避免的债权债务纷争,在公司变更步骤中对于债权债务难题应当如何处理呢?大龙王成小编来帮您研

公司变更可分为公司形式上的变更与公司细节上的不更。不管是何种类别,为避免发生避免的债权债务纷争,在公司变更步骤中对于债权债务难题应当如何处理呢?大龙王成小编来帮您研究。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命名、居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各个方面的变更。依据《劳动法》、《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必要》等立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命名、居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细节的变更均应当兼办变更登记,但上述细节的变更不负面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以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权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避免的困难和纷争。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一般而言下述的点难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定仅为外部协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筹资严重不足或抽逃筹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筹资严重不足部份对变更前的公司债 注册外资公司务负责任。

  

二、公司细节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立法明确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非常负面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劳动法》第9条有规定:“信用公司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物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公司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仍然存续,但原公司的物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系统会消亡。为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从立法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物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纷争。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整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内还是由公司负责任和提倡基本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现实情况告知新股东,并经两国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定。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筹资范围承担。如变更后出现仍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内担保责任、未在财政账册中体现的外款项等)并造成公司伤亡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外部协定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法,但是该协定仅对外有效地,不能对抗第 注册外资公司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分立、合并,它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由变更后的财团法人享有和承担。

  《物权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原告分立的,除债权人和 注册外资公司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之外,由分立的财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约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享有主因物权,承担主因债务。

  《劳动法》第一百七条文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达成的书面协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案月内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刊上新闻稿。

  综上,信用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法逃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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