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注册公司新规定p>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是各国劳动法都广泛重视的难题。但是,综观各国有关公司住所认定标准的立法,差异较小。有以总公司所在地为公司住所者,如韩国、中华民族台湾地区;有的规定以司具体进行管理工作的大多为公司住所,如美国;也有规定公司所由公司章程确定,一般来说应是公司的经营场所、的业务领导者机构或政府部门所在地,如奥地利;还有的规定以公司主要办事处在地为公司的住所,加拿大则规定以公司注册地作为公住所,并且公司的注册地可以与公司的具体主要开业的中心或商务中心不完全一致,三册地指定一名中间人。对于东都的住所,一般国家所均以总公司的住所为分公司的住所,但也有少量国家所允许将分公司所在地作为分公司的住所,如马来西亚。概括起来,关于公司住所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政府机构标准、的业务标准和注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