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该公司原本的会计账务处理上,将港币2000元以上的额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国际标准,今天拟变更为以30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确认国际标准。这种变更是否与原有的税法规定有差别?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点的有形资:
(一)为制造产品、提供劳动、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寿命超过一个财政年度。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定其间、或者谊目定资产所能制造的产品或提供劳动的数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制造的产品、提供劳动、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星期超过1 2个月的非通货性资产,包括民房、建筑、机器人、机器、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与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有关的电子设备、用具、机器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注释》:
厦门公司注册 “四、从品种上看、固定资产包括厉屋、建筑、机器人、机器、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与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有关的电子设备、用具、机器等。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有形的资产,本条明确列举了目定资产的品种,更为提高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实用性。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品种,包括民房和建筑、机器人和机器,以及与制 厦门公司注册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有关的 厦门公司注册电子设备、用具、机器等,只要这些有形资产满足前述三个前提的,就属于固定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与原内资、外商税法定义的固定资产相比,本条取消了资产商业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动相结合,以便于企业会计和
财务
上的统合,也考虑到原本固定资产商业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国际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动作相应的变更,条例如果必要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更容易机械化部队。”
相符合规定,关于资产的归类税法与现行
会计准则
的归类没有重大的差别。企业
会计准则
对于固定资产的确认已无商业价值国际标准,企业可根据原则的规定结合自身资产情况判断3000元以上资产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前提。
摘自《税赋改革与
企业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答疑精选》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