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为开业范围,在欧美劳动法中称为目的范围,是指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报请违法:登记的公司从事营利性经娱乐活动的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物理性质上属于对公司法人被保险人的限制。
在现代劳动法中,解说公司经营范围的根据和司职的理论主要是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准则。目的限制理论认为,每个法的成立都有其目的,目的有所不同,其经营范围亦有所不同。公司的目范围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法人应当受其目的范围限制,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变更目的范围从事经营管理娱乐活动。越权无效准则认为,公司须在规章确定的目的范围进行经营管理娱乐活动,超越目的范围的经娱乐活动无效,公司法人亦不能通过追认而使其有效地。应当说,现代劳动法中针对公司经营范围的目的限制理论和越权无效理论有其理论的正当性。第一,它在一个各个方面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益,控制股东的可能性。公司是由股东融资而设立,一方面股东期望通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娱乐活动而获利,另一方面股东又必需控制可能性。而股东是根据公司的目的范围来预报融资可能性的。所以,股东通过规章限制公司的行为范围。如果公司超越目的范围而行为,就可能违背股东的想法,损害股东的个人利益。如此,实质上是让股东承担了其设立公司时没有打算承担的可能性。第二 法定代表人变更,它在一定高度上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从而保障买卖的安全性。因为当公司具体限定了目的范围并公示后,第三人可以借以判断司的履约战斗能力,从而决定自己的买卖。如果允许公司随便超出营范围,则可能负面影响其履约战斗能力,可能损及买卖第三人的个人利益。第三,它在一定高度上还可以便利中央政府对公司行为、消费市场序的监视和总体经济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