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大会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各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立法、行政事务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发起者)应自公司成立月内两年内缴足出资,入股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明确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应一次满员缴纳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出资的明确规定。转而采取公司大股东(发起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限期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法。
其次,放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宽注册资本登记前提。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仍然限制公司设立时大股东(发起者)的首次出资比率以及通货出资比率。
第三,简化登记事宜和登记文档。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产仍然作为登记事宜。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调查报告。
差别:
1)注册资本是中小企业全体大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最少;注册资本是国家所授予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个人财产或事业单位自有个人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是分离的,中小企业实有资本数额的变动一般不会负面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动;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与实有资本数额允许在一定振幅内震荡,当中小企业的实有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本数额的20%时,中小企业应按实有资本数额变更注册资本。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适用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条例》注册的非公司制财团法人中小企业。
相关明确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港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大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国际性客运全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专业知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动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细节区别最低注册注册资本的明确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合降至3万元,将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本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因素,虽然最后没有采纳授权资产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产都可以分阶段缴纳,而不用重复使用缴足,只是要求全体大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部分必需在两年内缴足,其中入股可以在5月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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