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现行公司登记体制对公司名称实行“一公司一名称”的准则,禁止公司使用予以登记的名称。应该说,这一做法有利于保证消费市场的社会秩序和买卖的安全性。但是,也要看到,过于严苛的禁止,有时会妨碍公司的业务的开展,尤其异地的业务的开展,因为公司登记的名称可能与异地的公司名称近似于(在中华民族现行登记制度下,这种现像是可能出现的)而受到当地的抵制甚至禁止。而且,有时全社会由于某种尤其因素对某公司形成一些嘲弄称呼,这些称呼也可能演变为知名的钱庄,如果几乎禁止该公司对其生活习惯称呼的使用,似乎不悦。在英美等国家所,除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外,还允许公司使用其他名称。如公司的名称有月名称、虚拟名称、 公司股权变更保留名称和注册名称。在美国,公除了可以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外,还可以选用开业名称。为此,应当允许公司在登记注册的名称以外,前提地使用其他名称。
乃是解禁的“前提”,借鉴英美的做法,主要是两个各个方面:是必需遵循“有权”的准则。立法、规章禁止使用作为公司名称的,不得用作名称;二是说明责任。使用登记外名称的公司必需向原名称登记行政机关提交使用其他公司名称的说明,并由登记行政机关立案。否则,亦不得使 公司股权变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