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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商标优先权的取得方法是什么

「商标法」商标优先权的取得方法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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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申请人在国外提出商标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其他会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你对商标优

申请人在国外提出商标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其他会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你对商标优先权有多少了解?上面由小编为你详尽介绍商标优 商标法先权的相关立法知识。

一、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一)交由在商标局立案的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必要到商标局的商标二楼办理(海淀国家所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海淀国家所自主创新试验区代表处办理,代表处位址为:海淀区北京市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警察局一楼行政事务办公地二楼)。

二、办理方法

(一)交由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强迫选择任何的公司在商标局立案的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立案的商标代理政府机构都公布在“全权政府机构”一一栏。

(二)申请人必要到商标局的商标二楼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述方法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二楼受理视窗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视窗打收文条码→在交费视窗缴纳申请规费。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必要到商标二楼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收据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执照、身分证等)信函,经办人的身分证及信函(复制品经核对后退还);交由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承诺书。

四、明确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品。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图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交由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政府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证 商标法明文件领取

申请书件齐全,申请手续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以邮寄方法领取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如果是交由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政府机构。

七、须知

1、申请人填写的位址、四等站和电话应详尽精确,以便于紧密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类型、指定产品或咨询服务等原申请的资讯应当准确无误。

3、必要到商标二楼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4天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向申请人邮寄《优先权证明文件》;交由商标代理政府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文件》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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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明确规定,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 中华民国的 国家所命名、 旗帜、国旗、 旗帜、奖章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以及同机关国家机构驻地特定一处的命名或者 引人注目建筑的命名、三维完全相同的;

(二)同国外的国家所命名、旗帜、国旗、旗帜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但该国中央政府表示同意的除外;

(三)同 中央政府间国际性组织的命名、国旗、徽章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但经该组织表示同意或者容易曲解香港市民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网站标识、检测烙印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新月”、“ 红十字”的命名、标识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

(六)带有少数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政治宣传并带有误导性的;

(八)危害于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负面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的 旧名或者香港市民知晓的国外旧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旧名具有其他涵义或者作为自发商标、证 明商标枢纽的除外;早已注册的使用旧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

经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商标为商标,包括产品商标、 公共服务商标和自发商标、 证明了商标;商标人享有 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受立法保护。

自发商标,是指以团 体、 该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 注册,供该组 织核心成员在株式会社娱乐活动中使用,以表明用户在该组织中的核心成员名额的标识。

证明了商标,是指 商标法由对某种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具有督导战斗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之外的的单位或者一个人使用于其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用以证明了该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原产、原 料、制造方式、总质量或者其他特定产品品质的标识。

2、但下列标识,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明显特点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

(一)仅本产品的 通用命名、三维、机型的;

(二)意味着必要表示产品的总质量、主要原材料、基本功能、用作、总重量、数目及其他特征的;

(三)缺乏明显特点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 名牌产品禁止使用:

就完全相同或者 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 商标法注册的名牌产品,更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完全相同或者不相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早已在我国注册的名牌产品,曲解香港市民,致使该名牌产品注册人的 个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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