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明确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一般来说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要件还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违法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被告如何起诉侵犯注册商标?
根据立法有关地区管辖的明确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诉讼,由商标法所明确规定的侵权的实施地、侵权的产品的贮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原告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立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明确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各人民法院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状况,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小的城市确定1-2个干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例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若干难题的解释》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立法适用难题的解释》第2条。
延伸阅读: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主体、诉权和法律责任难题探讨
中华民族商标法和商标法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关所明确规定的商标侵权,多数都是按照商标侵权的细节或者类别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予以商标人的许可证,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卖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3、伪造、私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卖出伪造、私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4、予以商标人表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推向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使职权有所不同的权利形成有所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明确规定的侵权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有所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有所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视角来把握商 绿色食品商标标侵权,或许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法律责 绿色食品商标任的的关系。
就主体来看,在商标侵权诉讼;有权利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这两个基本上归类。权利主体是商标权的当事人和利害诈欺,当事人一般来说又是商标权的原始主体,他们向国家所商标局申请 绿色食品商标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定注册。利害诈欺一般来说则是继受主体,他们通过商标权的继承、转让或者使用许可证等方法取得商标权中的部份或者全部权利。权利主体作为被告,应当有严苛的前提,因为这不仅涉及到诉权的行使职权难题,还涉及到物权的享有难题,也即商标权项下的权利(假如涉及到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发展个人利益时)由哪些主体来吞并。只不过权利和法律责任一样,其享受或者承担也应当有一定的次序。属于第一次序的主体,他们对于权利有同等的重新分配良机和同一的重新分配次序。在他们没有明示放弃单一权利的时候,法庭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