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该公司商业名称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其《商法典》和《民法典》中。根据德国《商法典》的明确规定,对商业名称可以有两种保护方式:其一是私法保护。该成文法第3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人非法使用与他人完全相同的商业名称,记行政机关有权勒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行政事务处罚而不问其过错。其二是公法保护。该成文法第37条第二款规建,任何人禁止使用他人商业名称,受害者均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即使侵害人已为登记,即使侵害人并无过错,该物权不受负面影响。与此相应,德国《民法典》 (第12条、第823条)则规定了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在德国,除《商法典》和《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外,其《防止不公正竞法》(1909年)对商业名称的保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护也作出了类似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