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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获得专利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县市政府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公约、协定明确规定的前提审核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注册前提。商标注册前提是商标审核的最重要细节。
1、商标具有明显特点
商标的明显特点(Distinctness)一般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明显特点”在立法上没有具体明确的明确规定国际标准,所以人们实践中判断商标明显特点一般依据三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即:区别于极为非常简单的记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企业共用的标识;区别于指定产品的标识。
商标具有明显特点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需具备的最重要前提,不具备这一前提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上要求,不能获准注册。
下述几种状况在大多国家所被认为不具备明显特点: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或三维。如以“奶牛”作为三聚氰胺商标花纹,因奶牛为本行业通用的产品三维,商标不具备明显特 品牌商标转让点,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学命名。根据原则上,许多国家所和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学命名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学命名不能差别有所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家。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或基本功能、用作等特征的书写、三维组成。如“织物”毛绒、“银质”铅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产品与其他同类型产品相混。
(4)商标由全然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容易识别,使用在某些产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衣服的商标易与尺寸混淆。大多数国家所明确规定位数商标不准注册,如上海制造的“555”牌锂电池在阿富汗、坦桑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定。
2、禁用标识
禁用标识(Prohibited Alfred)是商标法中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书写或三维。明确规定禁用标识的目标在于保护社会上和香港市民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完全每个国家所都明确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识,但数量多少不一。
国际商标国际公约或协定也明确规定了禁用标示的广义。
1、应提交的申请表件:
(1)填写并加盖盖章的英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表;
(2)填写并加盖盖章或签字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表;
< 品牌商标转让p>(3)国外《商标注册证》信函,或《受理申请表》信函;(4)商标图案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案两张;
(5)交由商标代理组织兼办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承诺书。
2、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表填写明确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藩属:
“商标申请人的原藩属”指我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所为“马德里协定”会员国,这一项中可 品牌商标转让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状况应依序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状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所为“马德里公约”会员国,这三种状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才可。
(2)申请人命名:
申请人是财团法人的,应填写简称;如果申请人是第三人,应填写人名。另外,财团法人如有月英语或法语命名的,应连同英文一同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图章(财团法人应加盖中小企业或该公司图章)。
(3)申请人位址:可按括弧内要求填写。
(4)中间人命名:
申请人可按具体状况填写;如是必要申请,这栏中不填。
(5)中间人位址:
与申请人位址的填写方式完全相同。
(6)商标国外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中华民族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有所不同类型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年份、申请号或、和注册年份,JA按类型次序一一填写。
(7)使用权:
若申请人要求使用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年份和申请号。
(8)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 品牌商标转让黏贴商标图案,商标大小尺寸应按申请表的要求兼办。
(9)要求色调保护: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色调,应说明哪些色调、哪部份色调要求得到保护。< 品牌商标转让/p>
(10)商标译为:
此处仅将商标的国际标准拼音填上才可。
(11)收文语言选择:
此处在所选择语法右侧斜线内打上“×”标示。
(12)产品和公共服务:
这里指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产品和公共服务国际归类表》中列出的产品和公共服务类型次序填写。如:第一类,甲醇,制品过量;第五类,类药物,新生儿乳制品;第九类,音效,电视机;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3)指定保护的 品牌商标转让缔约国:
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所右侧的斜线内打上“×”标示,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所为奥地利、比利时、法国三国时代,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所右侧的斜线打“×”才可。
(14)本申请交费方法:
在所选择交费方法右侧斜线内打“×”标示。
从原有保护商标的公约和不成文看,我国中小企业到外国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必要向挪威政府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和公约兼办商标国际注册。
必要向挪威政府申请商标注册
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交由挪威政府的商标代理人进行。这一方面是由于申请人多不具备被申请国的商标立法知识,不了解申请的明确程序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多数国家所都明确规定非本国公民申请商标注册须交由本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兼办,至于交由哪的公司中间人,则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决定。申请人可以交由自己在所申请国的商业贸易合作伙伴代为寻找,也可以自己 品牌商标转让寻找,目前为止为许多中小企业所乐于接受的是交由中华民族的商标涉外全权政府机构兼办。由于这些政府机构与外国的许多商标代理人建立了合作的关系,因此交由他们兼办向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简单,在星期上也较满意。交由这些政府机构兼办时,只要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提供相应的商标图案(书写商标有时不用提供花纹),指定适当的产品范围内就可以了。若申请人交由自己在外国的商业贸易合作伙伴代为兼办,两国应达成协议,写明以我方为名申请注册,以防商标旁落。
通过马德里协定和公约兼办商标国际注册
中华民族分别于1989年10月和1995年12月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公约》(下述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公约)的会员国,因此中华民族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在马德里协定和公约中的会员国取得商标的立法保护。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前,其商标必需首先在原居住国进行该商标的注册或在原居住国取得商标可行性审定,并且可行性审定的商标已刊登可行性审定新闻稿。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产品和公共服务范围内不得超出在原居住国注册的商标和公共服务范围内。
如果中华民族中小企业需到马德里协定和公约会员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必要到国家所商标局兼办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大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领取英文通知书,用英文填写后,按时交国家所商标局。商标局收到申请文档后,对有关申请手续进行相应的审核;手续齐全者,商标局自收到申请月内20日内,将申请文档译成法语送达著作权国际局,由其兼办商 品牌商标转让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要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所(在协定中的会员国为一年,在公约中的会员国为18个月)进行审核。
这里需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造成专用权,换言之,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必要在会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会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县市政府在明确规定的期限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商标完全相同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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