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害公司名称行为的复杂度和生态,对公司名称的立法保护应当新媒体、多方式:(l)事先防范与当场救济相结合。事先防范,就是要在名称登记下一阶段由登记行政机关严苛审核,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出现名为登记或近似于登记。当场救济,就是在出现完全相同登记、近似于登记和其他对公司名称的侵害行为后,要违法及进行纠正,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停止侵害,赔偿受害公的伤亡。(2)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公法保护,就是在有关的公法性立法、规章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法或商业登记法)等,对公司名称提供保护,明确规定侵害者的行政事务护,就是在私法中,如民法典、劳动法等,对公司的名称权提供保护和救济,明确规定侵害者相应的民事任。(3)国内法保护与国际法保护相结合。国内法保护,就是通过制定完备的国内法,对公司名称的登记与使用进行法规时为受害公司提供程序中和单一救济,明确规定各原告侵害公司名称的相应责任。国际法保护,主要是指通过相关的国际法,如 变更公司地址《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等,对国际性范围公司名称的登记与使用进行法规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