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 产品商标注册09年对JA为4053719,申请人:陈雪珍,商标命名“招标破坏力”提出争论,经该局商标评判该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09)第32921号”,裁定:争论商标在广告栏(锰)产品上予以维持,在其它产品上予以撤销的决定。后申请人陈雪珍不服,上诉到海淀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经法庭在2010年4月26日判决为“维持原告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局商标评判该委员会的决定”。
原本该起商标争论暴力事件自此应该结束了。谁知,陈雪珍以其该公司名珠海市威塑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0年5月7日,就“招标破坏力”向贵局提出商标申请,奇怪的什么事就是,贵局于2011年2月13日初审新闻稿,申请号为8277004.此举早已违反了《中华民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仍然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月内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于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定。同时我司也在2011年5月6日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几经两 产品商标注册年,于2013年7月1日收到贵局的异议裁定书,出版社为(2013)商标异字第14699号,得到的裁定结果几乎与2009年的有所不同,贵局核定了第8277004号的注册。
相同的商标书写,相同的申请人,异议裁定后的不到一年星期又提起相同的申请,结果大不相同,这种结果让我作为商标的用户对贵局的裁定造成疑虑,为什么贵局在受理的业务申请时那么轻率?裁定星期那么长?同一什么事结果那么反复?怎么会没有一个统合的国际标准?没有一个严苛的审核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及异议程序中中的相关难题请紧密联系商标局讨论处理,电话号码6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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