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新闻稿的商标不具有正当性,在新闻稿月内3个月外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看法。
1、经初步审核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
2、经初步审核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在先专利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的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的。
3、经初步审核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明确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基本权利。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名牌产品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明确规定,中间人或代表者 注册公司转让予以授权,以自己的为名将被理人或被代表者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明确规定,滥用地理学标识,致使香港市民造成恐慌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内饰专利或者版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类似标识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不顾一切方式抢先注册他人早已使用并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商标。
注册公司转让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的,如果准备申请的商标侵犯了你的基本权利,那么这时候就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从而保障你的基本权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商标异议申请程序以及相关事宜,可进入掘金企服详尽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