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得失分别是什么?小编把搜集好的国际商标得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列出哦!
1、开销较高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开销包括三部份,一是根基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开销,三是本国商标县市政府的 商标变更证明开销。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国民生产总值只需缴纳一份根基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交纳一笔指定费。但是,各成员国的指定开销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开销。首先,马德里协定国的3个类型之内的指定开销都统合为CHF73(按照一般来说CHFl.00=RMB6.50的利率换算,约折合成港币RMB474.50),比这些协定国中大部份国家的具体商标公费要低;其次,马德 商标变更证明里公约国的开销尽管各国有所不同,但完全都意味着是这些国家的具体商标公费,没有额外开销发生。反过来,如果申请人不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制而必要去这些协定国或者公约国分开申请商标注册的话,由于各国一般都要求外国申请商标须交由本国中间人/辩护律师代为兼办,因此申请人除了须支付各国的商标公费外,还需支付外国辩护律师/中间人的代理费/翻译费等开销。当然,即便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公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如果发生商标驳回、审核看法、对此、商标复审以及其他难题,依然要通过这些国家的商标辩护律师或商标代理人进行,有关开销与分别到这些国家一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什么有所不同。
关于申请人本国商标县市政府收取的开销,因国家的有 商标变更证明所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的来讲,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公约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可以节约开销。
2、费时
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从向我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表月内,一般6个月大约才可取得世 商标变更证明界贸易组织(WIPO)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了,其上载明商标的国际JA和国际注册日。当然,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了,不是商标被核定注册的证明了,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申请的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早已或者将要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核。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核为准。国际局颁发的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了的涵义在于,该国际JA和国际注册日是后来申请人进行商标的中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娱乐活动的根基。
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公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 商标变更证明回申请表,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系统会得到了保护,对于那些具体审核限期十分长的国家,此种明确规定缩短了申请人为得到该国的商标注册保护而需等待的星期。比如法国,如果到该国分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长时间只能获得商标注册的星期约为3-4年,而通过马德里国际 商标变更证明注册体制,借此请到取得国际注册认证,再到法国按时能够耗费的审核限期,全部星期加起来最久不超过20个月,比分开申请注册的3-4年短了很多。
3、手续非常简单
首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另行或者通过本国全权组织向本国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才可指定为数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手续简单。其次,申请人不需要交由外国的辩护律师/中间人在各国一一兼办。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仅需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合的公费和本国商标局的利息,而不需要到每个指定国分别分开缴纳开销。最终,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规避一些国家对于分开申请商标的特别强调。比如伊拉克,要求所有必要去伊拉克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需交由伊拉克本国的中间人代办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人给予代办人的授权承诺书必需经过申请人本国公证机关的代理人和伊拉克驻该国的大使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地,手续比较较困难,而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制指定伊拉克要求注册,则基本上不存在如上手续难题。
马德里国际注册具有申请人在指定国家一一分开提出注册申请某种程度的司职。如在明确规定的12或18个月内,对该商标的保护未被某一被指定的协定国或议定国驳回,该商标就在该协定国或者议定国得到了保护,并且此种保护与分开注册获得的保护完全相同,因而申请人不用费心面对各国各有不同的注册要求和审核限期。
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中期变更如中期指定、转让、变更命名/位址、续展等手续,均可以通过非常简单的实体程序中得以实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仅凭一个国际注册证提交一份申请才可兼办前述各种变更事宜。
1、必需以根基注册为必要,可能造成星期上的延误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注册获得专利权的准则,即注册准则或称注册主义者,也有采取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准则,少数国家采取使用主义者准则,即便是采取使用主义者的国家,商标注册也十分最重要。因此,早一天申请商标注册,对任何该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根基注册是前提,也就是,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需是早已在其原藩属(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而要先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少则需要一年,多则需要两年,如发生对此等状况,堪称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我们可以想像,在这么长的星期内,谁能保证该商标在外国那么多国家不被他人善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要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唯一的必要,只能是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到各个国家去一一申请注册。如果本国和目的国都是《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自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月内6个月内,到目的国提出注册申请并提倡使用权。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商标外国注册,不是费时,而是在干脆,并可能给中小企业的创新经营管理和商标方针的实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亡。象“联想换标”这样大的战略举动,意味著不能通过商标注册马德里体制进行,而必需是在刚好内在全球所有目的国同时进行,或者是根据《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全部在六个月的使用权期限完成。
2、难以享受到《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使用权所有《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中小企业、企事业、组织或者在这些成员国有住所或办公地娱乐活动的第三人、事业单位的单位或组织,在商标注册上无权享有《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6个月的使用权。
根据《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一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使用权日内,即在其自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月内6个月内,到另外一个成员国提出某种程度的商标申请并提倡使用权,则其在本国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例如,一我国申请人于2004年1月1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一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局于当天收到并予以受理,则其在我国的申请日就是2004年1月1日。该申请人在5月28日分别向比利时、奥地利等《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提出某种程度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供使用权文档和提倡使用权,那么,该申请人在比利时、奥地利等《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是2004?月1日 商标变更证明。如果他人在2004年4月28日向比利时或奥地利提完全相同或近似于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视为在后的商标申请而被驳回。
但是,要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外国注册,就难以享受到《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因为马德里协定要求以根基注册为必要,而要完成根基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星期,更遑论在六个月完成了。所以,等根基注册完成,早巳超出六个月的使用权限期了。
因此,某种意义上讲,马德里协定等于是在干脆。并且,如果因此造成商标在外国被他人抢先注册,而由此带来的伤亡,可不是一星半点。即使是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将商标夺回,其耗费的付出也不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节约的开销能够弥补的。
3、“的中心打击”准则下面我们早已提到,通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程序中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注 商标变更证明商标变更证明册月内5年以内,根基注册或申请全部或部份被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那么,其司职及于所有指定国,即该商标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 商标变更证明保护,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早已被转让,这项明确规定被称为“的中心打击”。
很似乎,“的中心打击”准则,是对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个人利益的根本性“打击”。原本,商标注册人想通过马德里协定费时和开销,如果发生“的中心打击”的难题,商标注册人的伤亡将是不可估量的。即使是通过公约进行的国际注册,虽然他在早已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可以自该商标被撤销月内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公约成员国商标县市政府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明确规定缴纳一定的开销,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但是,所耗费的开销和星期可能与本来的期望背离。
由此可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利有弊。作为这样一个被普遍认同和参加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协定,其绝对优势是非常显著的,但同时,我们又要认识其存在的难题。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提议的商标辩护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一定要有精神状态的认识,要根据具体决定是否使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制。
如何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状况决定是否使用马德里体制及娴熟马德里体制
(一)对于早已注册或经初审新闻稿的商标,可以适用马德里协定有些中小企业在准备进行商标的外国注册时,它的商标早已在我国获得注册或者被初审新闻稿。这种状况目前为止较为少见。这是因为,很多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发展壮大以前,或者是在遇到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枪注以前,或者是遇到其他难题,或者是被他人提醒以前,显然没有想到到外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在这种只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公约到马德里该联盟的成员国注册自己的商标。即便是这种状况,也提议中小企业在注册以前先进行商标索引。但是,由于国际局非常提供各国的商标检索服务,很有适当通过我国的商标代理政 商标变更证明府机构到各个成员国进行商标索引,以确认该商标获得注册的风险,否则,一旦该商标被驳回,就会造成避免的耗费。特别是在是对于公约国,它们的指定开销还是非常高的,进行事先索引,减少盲目性,可以节约开销。对于协定国,是否索引,应根据状况而定。如果申请人(中小企业)的的产品早已进口或准备进口到相关的国家,最差还是先做索引,掌握好目的国的商标情况,避免造成商标侵权进而负面影响到的业务的拓展。因为从国际局收到中小企业提出的国际注册申请,到指 商标变更证明定国做出是否授权注册的决定,却是还需要12个月或18个月的星期。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种状况,很多我国中小企业常常只注册英文的商标,而到外国商标时,一般都要注册英语商标或者与当地语法相符的商标,以适应其创新的需要。在这种只能,只有英文商标可以适用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而英语商标属于新商标,并没有在我国注册,因而没有根基注册这个必要,应当参照上面(二)中介绍的应对加以处理。
当然,还有很多国家不是马德里该联盟的成员国。对于非马德里成员国,可以用一一申请或借助“非知”等区域性著作权组织进行商标的外国注册。
(二)对于仍未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应分别状况差别待遇
1、如果该商标是跨国企业或大中小企业的根本性商标军事行动,应采取下述政策:
(1)在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通过马德里体制,在公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当然,也可考虑一一申请,因素在于一一申请时如果目的国是《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则可以享有使用权。同时,还应当注意一个难题,就是通过我国商标局向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由于受工作人员和其他前提受限于,我国商标局并不能第一时间将这些申请递交到国际局,而国际局以收到申请的年份为申请日,这样就导致国际申请被大幅耽误了。为避免发生类似的状况,提议对最重要的公约国家,依然要以一一注册的方法进行外国商标注册。
(2)对于最重要的协定国,不准不使用马德里体制,而应当采取一一申请的方法,分别到这些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根据《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的明确规定,在该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提倡使用权。比如,对于“联想换标”这样根本性的商标战略的军事行动,就应当采用一一注册的方法,分别进行商标注册。
(3)还可以考虑通过区域性的商标国际组织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如通过欧洲共同体的外部消费市场协调局,申请欧洲共同体商标注册,通过西非著作权组织,申请“非知”商标注册等。
(4)对于非马德里军事同盟的一般国家,无疑,应以一一注册为主。
(5)对于非最重要的协定国,也可以等待商标初审新闻稿或注册后再通过马德里体制进行国际注册。不过,在确定是否属于“非最重要的协定国”时,要十分谨慎,不仅要考虑目前为止的情况,还要考虑将来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是要考虑中小企业的总体战略性,避免因小失大。
2、如果申请商标的必要性今天还不能肯定:或者是中小型号中小企业,不能投入太多开销,则可以适用下述方针:
(1)对于十分最重要的协定国,采取一一注册,保证申请星期的同步性。特别是在是可以适用《保护制造业所有权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因为既然在申请国外注册时就考虑外国注册,必定会有一定的战略性考虑,还是可以确定哪些国家是最重要国家,哪些国家比较不是那么最重要,最少在目前为止是这样。
(2)对于公约国,可以借助马德里体制。因为公约国只需要有国外申请就可以了,它不要求 商标变更证明以根基注册为必要。
(3)对于非最重要国家,可以相机行事。比如在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注册后再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也不失为斋藤的选择。当然,我们假定的必要是中小企业还不能确定该商标进行外国注册的必要性或者花不起较少的开销。
(三)对于早已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仍未被商标局可行性审定新闻稿的商标,在适用马德里协定时的应对有的中小企业在准备进行商标外国注册时,其商标早已向我国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但仍未在我国获得新闻稿或注册。这种状况,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经常遇到。这是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在申请国外注册时,并没有意识到或者想到去外国进行商标注册。
对于此种状况,如果该商标的外国注册十分最重要,或者说在某些国家进行注册十分最重要,提议该中小企业采取一一注册的方法,赶紧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当然,如果目的国是公约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制在公约国进行国际注册。如果有些注册目的国不是很最重要,而且是马德里该联盟的协定国,则可以在该商标被我国商标局初审新闻 商标变更证明稿后,通过马德里体制进行注册。
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早已向我国商标局提交了很短星期,该商标迅速就会被商标局新闻稿,除非是尤其最重要的国家,而且是为了防止他人抢注或为了最重要战略性的实施,干脆等该商标被初审新闻稿后,再通过马德里体制进行国际注册。
(四)如何应对“的中心打击”准则后面我们讲了马德里协定的“的中心打击”准则,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难题。如何避免“的中心打击”状况的发生?首先,就是保证根基注册在 商标变更证明五年内不被全部或部份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等。其次,也是最有效地的方式,就是采取一一国家注册的方法,不通过马德里该系统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当然,“的中心打击”发生的状况非常多,一方面,商标注册人要提高警惕,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商标注册人应大力应对,采取一切政策让国际注册转变为一一国家的注册申请,并获得在相关国家的注册。
1、单国注册:单个国家注册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中间人或零售商或其他方法,到外国一个国家或一个周边地区兼办商标注册。一般来说,中华民族中小企业可以到法国巴黎国际公约成员国或与中华民族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定的国家一一注册。
2、欧洲联盟注册:欧洲联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洲共同体商标法例)明确规定的前提获得OHIM(欧洲共同体外部消费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洲联盟范围有效地的,用来识别和区别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示。
3、马德里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下述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公约》(下述简称“马德里公约”)的明确规定,在马德里该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一般来说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4、西非著作权组织注册:西非著作权组织是由前比利时殖民中的第二语言为法文的国家组成的保护著作权的一个区域性该联盟。的总部设在塞内加尔大城杜阿拉,统合管理工作各个成员国的商标外交事务。非知组织成员国在商标各个领域内几乎受非知组织的拘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体制,所以非常存在一一国家注册的风险,只能通过非知组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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