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企业取得的付费旅游观光方式的营业额奖励如何缴个税?
捷睿财政: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观光方法提供对营销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人员一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通知》(税务〔2004〕11号)明确规定,按照中华民族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有关明确规定,对产品营销娱乐活动中,企业和的单位对营销营业额突出人员以训练班、讨论会、管理工作考察等为名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一个人实行的营销营业额奖励(包括器物、证券交易等),应根据所发生开销额度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开销的企业和的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薪水薪金合并,按照“薪水、薪金所得”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动收入,按照“劳动酬劳所得”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