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对小微企业扶持幅度仍然在大大的增加,优惠政策也在大大的提升,从起初的的
6
万元仍然到今天所有的小微企业(合伙企业除外)都适合减半征税国际标准。
如某民营合伙企业购买另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于年初分得储蓄
30
万元,并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重复使用还清,于是企业在做账单据时——记为:企业分期付款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小规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第
63
号副主席下令
)
。
《商务部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税赋征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商务部
2017
年第
23
号通知
)
。
司法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税务
[2017]43
号令
)
。
2
、《通知》(税务【
2017
】
43
号令)中规定,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小微企业年纳税额在
50
万下述的减按
50%
计入缴纳缴纳所得额,并按
20%
的税收交纳企业所得税。
3
、按照以上法例,某民营合伙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2017
【
63
】号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令)明确规定:企业或其他有权组织违法取得收入必需上交企业所得税。
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人,所以他不符合这种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小规模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责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例制定的。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