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公司是指在我国全境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的事业单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
(2)全体股东指定推选或者联合交由中间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第三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常务董事、理事、总经理的牲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指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注册商标事先核定申请表;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局明确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设立信用公司必需请示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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