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什么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值,取消
信用公司
低于注册资本3万元、
一人信用公司
低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权股份有限公司
低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率,取消二期工程出资额最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值20%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
公司设立
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法和通货出资比率,仍然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通货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率。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限期,仍然明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限期。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体 北京公司转让制。公司实收资产仍然作为工商登记事宜,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调查报告。
6、实行报告体制。仍然执行中小企业本年度检测体制,实行中小企业报告公示体制。
二、认缴制可以随便填写
注册资本
吗?
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立法可能性。权利的必要是自主,强制性管控的放松意味着中小企业和投资人自己要承担更好的注意责任。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可能性,可是要自己承担的。
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负责任的明确规定
认缴不等于不缴,平日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立法上可不是一个扭曲的位数。
《
劳动法
》第三条规定,信用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北京公司转让对公司负责任;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公司负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国劳动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不能偿还
负债
,
债务人
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全体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
意即就是说,如果因为注册资本没有缴付到位而使公司的偿债战斗能力受到影响的,股东需要在承诺缴纳的额度范围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认缴的额度越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越高。比如,
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A、B两个股东各自认缴500万,之后公司欠债800万,但公司经营管理积累的自有个人财产只有300万,不到500万不能偿还,那么对公司不能偿还的500万,股东A、B就要在各自认缴的500万内承担主因还款法律责任。而如果本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则A、B就是在各自认缴的50万内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的认缴体制依 北京公司转让然是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经济发展法律责任的,而且认缴制也不能随便的填写注册资本,却是认缴平日都需要对注册资本进行缴纳,股东应该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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