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申请号24215378"东方美"于2018年01月28日商标局发表文章驳回,于2018年03月08日收到驳回申请表。驳回引证商标为JA12839264"东方美"和JA6218542"东方之美"。鉴于该两个商标我于2016年10月19日向贵会申请过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的目标就是为了
号24215378"东方美"能够成功注册。贵会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裁定,我于2017年12月04日向上海著作权法庭起诉,行政事务起诉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商标申请号24215378"东方美"的权益。因为贵会的裁定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为了不节省国家所自然资源挤占贵会的宝贵时间,反复案件该两个驳回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因素是如果商标申请号24215378"东方美"想注册上必需先对这两个驳回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还因为上海著作权法庭至今仍未开庭该刑事案件,结果未确定。请求贵会保留申请号24215378"东方美"复审资格。特此请求,望批准!
您好,驳回复审依照立法明确规定限期进行受理,请在立法明确规 上海商标专利定期限提起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