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标志,是此公司与彼公司相区别的必要依据。为了显然做到使每个公司的登记数据具有一致性,以方便
管理工作,方便中央政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管控,尤其是为了方便香港市民对公司的识别和对天津公司注册数据的查询,方便在诉讼对民事诉讼整体的确定,就需要采取一个公司一个登记名称的原则。在设立登记时,登记行政机关只能允许申请者审批一个公司名 企业股东变更称,在登记簿上也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如果公司改变名称的,可以依变更登记程序中变更公司名称登记。但在采用新名称后,原公司名称就同时作废。一公司一名称的原则是为各国立法所联合肯定的。中华民族《天津公司注册条例》第1 1条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可见,中华民族立法是具体肯定一公司一名称的公司名称登记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