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的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认可的企业组织方式之所以具有其气质,均非是一个人的,而是立法所赋予的。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别首先体现在其设立的基本权利下面。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基本权利是《中华民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下述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必要》(2007年修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基本权利是《中华民 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述简称“公司法”)和《中华民国公司登记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设立的前提
乃是设立的前提,即立法对 企业股权转让流程该种企业组织方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上行为人。考虑到笔者的措词目标,本文将重点项目就立法对三种企业组织方式成立所具备行为人的不同点进行阐述。
(一)出资总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受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下述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下述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法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通货、器物、著作权、农地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动出资。但是,受限合伙企业中的受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动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通货出资,也可以用器物、著作权、农地所有权等可以用通货估值并可以违法转让的非通货个人财产股份出资;但是,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个人财产除外。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者的通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法上更加灵活性,表现出色为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劳动出资。
企业股权转让流程(三)注册资本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本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低于额度为港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低于额度为港币10万元。
三、投资人基本权利流转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基本权利流转
1、应以,合伙人入伙、退伙及个人财产市场份额对内转让均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个人财产市场份额可以继承,受限合伙人名额一般可继承,一般来说合伙人名额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定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个人财产市场份额继承及对内转让作出更严苛的明确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本权利流转
1、股东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份;
2、股东对内转让股份应经其他股东绝对多数表示同意;
3、应以,股东名额及股份均可以继承;
4、规章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苛明确规定。
相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强调“人合”的特征,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的基本权利流转要求更加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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