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公司(南昌市南昌市都昌县洞庭湖老爷庙旅游观光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都昌县首批市场运作旅游观光开发的学术性该公司,于20 注册商标版权11年5月有权注册成立。为保护该公司不顾一切有权的商业性权利,将该公司命名中包含的“老爷庙”三字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6月13日得到了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申请表》,申请号:9523575,发表文章序号:ZC9523573SL。
2011年12月5日,我们收到了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局商标局的《
》(发表文章序号ZC9523575BH1),驳回为由为:该书写中含有禅宗娱乐活动“庙”,用作商标易造成负面影响,我们旋即提交了商标复审申请,列举了相关确实并澄清了该公司经营管理的业务为旅游观光相关的业务,与世俗无必要的关系,也不会造成不当社会上负面影响。
2012年03月06日,我们收到了《商标评审申请受理申请表》(发表文章序号2011评73257FD),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局商标局新的受理了我们的商标评审,我们至今仍然处于商标评审的节目。
但是近期我们查询发现,在我们以后申请的“老爷庙”
(申请号:10086658,申请年份:2011-10-20)却于2012年9月13日进入了公示新闻稿,这是否违反了商标适当注册权的相关明确规定?我们要求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注册商标版权总局商标局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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