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转为外资的前提
(一)国外(周边地区)投资人取得内资企业股份;
(二)业务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制造业监督索引》明确规定;
(三)取得审批行政机关的批准文档、批准认证;
(四)我国内地投资人不得含有国外各种该协会、民间组织、造反派等,我国内地第三人大股东在原该公司享有大股东威望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美方投资人;
(五)原登记县市政府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行政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兼办。
二、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需提交的文档
(1)企业依法人签署的企业/该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该公司签署的《指定推选或者联合交由中间人的证明了》(企业/该公司加盖盖章)及指定推选或交由中间人的身分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示明确委托事项和被当事人的职权。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构的批准文档及批准 商标权专利认证复印件;
(4)企业/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宜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物料。
商标权专利领取更换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