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需具备条件:
依照《企 商标代理公司业法人登记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法规。
二、需提供的物料:
1、依法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小企业加盖公章);
商标代理公司2、《指定推选或者联合委托中间人的证明了》(中小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推选或委托中间人的身分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示明确委托事项、被当事人的职权、委托限期。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了;自有房地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民房提交租赁协定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地产管理工作机构的证明了或者购房合约及民房卖出许可复印件;出租方为饭店、酒店的,提交饭店、酒店的执照复印件。
4、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需请示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档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执照》存档。
注:《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指定推选或者联合委托中间人的证明了》可以通过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局《我国中小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复制品。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复制品完全一致”并由中小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