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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的通知
司法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让公司外商投资的通知
税务〔
2019〕12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
(局)、商务部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税务,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更进一步支持农产品通货体制建设工程,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折扣。现将有关方针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为用于经营管理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管理其他的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的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比率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业注册,供卖家进行农产品及其初食品期货批发或批发买卖的娱乐活动。农产品包括农副产品、肉禽蛋、水果、干鲜果品、海产品、调料、棉麻、活畜、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构确定的其他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赋折扣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必要为农产品买卖提供公共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事务办公大楼、学生公寓,以及商业性休闲Entertainment等非必要为农产品买卖提供公共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明确规定的折扣范围内,应按时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中小企业享受本通知明确规定的免税方针,应按时进行免税审批,并将资产权属证明了、载满房产原值的相关物料、租赁协定、房产土地用作证明了等的资讯留存核定。
司法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国家所方针更加好,方针的变动需要中小企业关头关注,有难题请致电捷睿财政:
029-6189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