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使用确实,证明了在先使用商标
中华民族《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了申请在先准则的补充准则——使用在先准则,理论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当天以完全相同或近似于的商标在同一种产品或类似商标上申请注册的,可行性审定并新闻稿使用在先的商标。
一般而言,如果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状况,商标局会向涉及同日申请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确实通知书。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商标局通知月内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该商标的确实。
2、友好关系协商,自行解决
若两国提供的使用确实都违宪,或出现同日使用、均未使用等难以分出“胜负”的状况,商标局会向各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法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可在收到商标局通知月内30日内另行协商解决,并将书面协定报送商标局。这就意味着将有一方或几方放弃申请该商标,不过,本着公平强迫的协商准则,协商两国可根据各自需要达成有偿或无偿协定,协定细节符合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才可。
3、不可忽视,到场抽签
不愿意协商解决,或在明确规定星期内协商多方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以抽签的方法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不过,这非常推选申请人可以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
在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上,具体标注着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的星期、一处及需要携带的相关物料。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需要严苛按照明确规定做好相关物料,准时参加到场抽签。未准时参加抽签的,或物料不齐备的,则视为放弃申请,由商标局驳回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参与抽签的申请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通知及明确规定,切不可因忽视原文而错失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