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分级管理必要
第一章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p>
条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
“
放管服
”
进行改革,贯彻转变税赋征管方法,提高法令遵从度和纳税人评比,提升风险防治准确度,降低征纳生产成本,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明确规定,特制定本必要。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分级管理必要(下述简称
“
归类分级制度必要
”
)宗旨是更进一步信息化
“
放管服
”
进行改革,改进税赋自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利办税公共服务为必要,以归类分级管理基础上,以税赋金融为定位,以近代信息系统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评比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准确管理,增强纳税人操守缴纳精神和立法责任意识。
第三条
本必要适用于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辖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二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归类
第四条
根据纳税人税赋风险高度、法令遵从度、纳税人类别、税赋贡献度等环境因素,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实行三类管理,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一般来说纳税人。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
第五条
特定纳税人是指缴纳金融机构好、税收管理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
(一)缴纳信用等级评定为
A
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公司股票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股票管理机构批准在股票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买卖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中小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统计缴纳的分数政府机构,明确包括电信公司(电信公司、连通、行进)、铁路线、航空公司、邮局、国际金融(金融机构、保单、股票等)。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者支持自动化、增值税单据管理新该系统和其他第三方统计数据(下述简称
“
信息系统
”
)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内:
1.
倒数
3
个月零审批的;
2.
发生依法人、财政主管、经营项目或经营管理位址变更的。
第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单据使用、纳税申报、的电子底账、违法行为违规、重点监视统计数据
5
项基准综合性判断,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分为低、中、经常性纳税人和异常纳税人
4
个等级(下述分别用
1-4
级表述)。
重点管理纳税人包括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和新办纳税人。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是指可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纳税申报状况研究,且进销项统计数据有增减改变的纳税人。新办纳税人是指首度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七条
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1
级纳税人
:
(一)倒数
3
个月零审批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低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二)发生依法人、财政主管、经营项目或经营管理位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低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三)停滞经营期
12
个月内,不符合特定纳税人国际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低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不包括必要纳入一般来说纳税人管理的新办纳税人,以及经各区(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纳入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其他中小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2
级纳税人
:
(一)倒数
3
个月零审批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中的停滞经营管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理纳税人;
(二)发生依法人、财政主管、经营项目或经营管理位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中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三)不符合特定纳税人国际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中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
(四)无异常基准的新办纳税人。
第九条
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3
级纳税人
:
(一)
倒数
3
个月零审批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高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二)发生依法人、财政主管、经营项目或经营管理位址变更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高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三)不符合特定纳税人国际标准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级别为高的停滞经营管理纳税人;
(四)一月首度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一月增版自适应的纳税人;
(五)重点监视统计数据异常,且有其他异常基准的新办纳税人;
(六)除特定纳税人之外,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投票日额度一百万(含)以上的纳税人。
第十条
符合下列前提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4
级纳税人
:
(一)依法人、投资者、大股东曾任非正常中小企业(含非正常注销)依法人的纳税人;
(二)依法人、投资者、大股东、财政主管、办税工作人员曾任非正常中小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者、大股东、财政主管、办税工作人员
3
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认定为走逃(失联)中小企业的纳税人,且符合《商务部关于走逃(失联)中小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难题的新闻稿》
(
税务总局新闻稿
2016
年第
76
号
)
列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汇票范围内;
(四)涉及巡查刑事案件,经巡查机构确认不予批准单据的纳税人;
(五)各区(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在管理步骤中发现不以具体经营管理为目标,提供欺诈数据骗取增值税专用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发票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一般来说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新办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纳税人注册类别属于国营企业、港澳台地区商融资中小企业、外国投资中小企业或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人、投资者、大股东未任非正常中小企业(含非正常注销)依法人,且无异常基准的,纳入一般来说纳税人管理。经各区(周边地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其他中小企业,可纳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入一般来说纳税人管理。
一般来说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倒数
3
个月零审批的;
(二)发生依法人、财政主管、经营项目或经营管理位址变更的。
第三章
归类分级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归类分级管理事宜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核定)、发放的管理。管理包括风险分析、警告和风险识别。
第十三条
特定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定)节目,按需供给单据,立即办结,不需事先查验。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定)节目,实行额度限量版管理,按照风险级别进行识别应对,风险级别为
1
级和
2
级的纳税人不需事先查验。
第十五条
一般来说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定)节目,按月供给单据,立即办结,不需事先查验。在已批准的月最低投票日总额范围,申请变更额度和数目,不需事先查验。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1
级纳税人,首度审批额度
10
万元、数目
25
份下述或总额
250
万元下述。变更额度和数目后,总额不得超过原批准的
4
倍。负责人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明 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确规定范围另行明确规定额度和数目国际标准。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2
级纳税人,首度审批额度
10
万元、数目
25
份下述或总额
250
万元下述。变更额度和数目后,总额不得超过原批准的
2
倍。负责人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范围另行明确规定额度和数目国际标准,对此类纳税人应实施当场金融。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3
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受到限制单据额度、使用量,审批(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事先查验。对事先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时审批(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
4
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核定)节目不予批准单据申请。纳税人在按照负责人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处理后,可新的提出单据申请。对巡查在查刑事案件应根据巡查机构要求处理。
重点管理纳税人在已批准的月最低投票日总额范围,申请变更额度和数目,不需事先查验。
第十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月供给(不含咨商期)。特定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使用量。特定纳税人有涉税违法且有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纪录,或者准备接受税务机关备案巡查的,不适用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使用量方针。
在单据发放节目,按照信息系统的风险判定进行动态监视,对信息系统提示纳税人存在高涉税风险的,停止单据发放,进行风险识别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必要由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