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出资方法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法。
(一)货币出资
上海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为了使公司资产中有足够的支票来满足公司营运的需要,许多国家所的公司法,尤其是法系国家所的公司法,大多对支票出资下限做出了规定。《法国民法》第2329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需将最少3/10的出资额以支票方式存入贷款金融机构,将支票出资规定为占公司总资产的33%;《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a(1)规定,支票出资所要求支付的现金不得低于公司股票低于发行价钱或者普通股的25%;匈牙利地支票出资比率额度与此完全相同;瑞士、比利时、比利时都要求支票出资的下限为公司总资产的20%。
中华民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大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额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大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满员存入信用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大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满员存入新设立公司驻地金融机构的“配有账户”。公司成立前,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不得出动“配有账户”内的经费。
“配有账户”的开立、撤销及该账户经费的划转,按照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兼办。“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率,中华民族新《公司法》未作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大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信用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率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1.实物
即民法典上的物,包括财产、资产等有形个人财产。大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必需对该物拥有原始的产权或处分权,以设定担保请求权的实物或从他人处租赁而来的实物,不得用来出资。中华民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大股东或者发起者不得以劳动、金融机构、第三人人名、信誉、授权专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个人财产等股份出资。”
许多国家所公司法都允许大股东分阶段缴纳出资,但是,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却都规定必需一次缴清。如比利时《株式会社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物股权,应自发行月内全部予以缴清。”
对于实物出资,中华民族《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以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权利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注册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法、限期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兼办缴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兼办缴手续,并报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立案。”
可见,中华民族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还清并兼办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按照《与商业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细节包括:“1著作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权及相关基本权利 2注册商标3地理学标识 4制造业的设计5专利权6器件的内饰(布图)7对未公开数据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证中对反市场竞争行为的控制。”
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细节十分普遍,而且随着高科技的大大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内终将日渐扩大。
对于大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违法风险评估股份。
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具体权属,以防止出资入股后引发权属争论而负面影响公司的平稳。投资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认证等有关证明了物料,并具体该知识产权尚在法定的保护月内。对于大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违法风险评估股份。并且对于外购得与独创的,应当区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相关的法定比率并符合相关的立法规定。
3.农地使用权
小编告诉你中华民族新《公司法》规定大股东可以用农地使用权股份出资。就现行的立法自然环境下以农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下述四点:①是农地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产权的出资;②用于出资的农地使用权只能是国营企业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③用于出资的农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农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农地使用权;④用于出资的农地使用权应是另设负担的农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