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1.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港币3万元。
2.新《公司法》第59-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大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3.新《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 公司跨区变更地址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管理细节区别最低注册注册资本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合降至3万元,将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本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产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产都可以分阶段缴纳,而不用重复使用缴足,只是要求全体大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期工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部分必需在两年内缴足,其中入股可以在5月内缴足。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各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大股东(发起者)应当自公司成立月内两年内缴足筹资,入股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筹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应当一次满员缴纳筹资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细节毕竟大家早已略有了解了,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的相关细节,可以讨论掘金企服网 公司跨区变更地址络专业知识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