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看到贵局4月15日的通知。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5月1日以前早已进入流通领域的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劳动模范”。
我想确定几个难题:
第一,何为进入流通领域?从什么星期或下一阶段起算。
离开我们厂房( 一手商标转让从我们生产厂出库)起算,还是进入分销商、发行商之处算?
第二,如果从我们生产厂出库算,那么我们该公司是否将存货货运在5月1月底,寄存在第三方库房或仓储中小企业?
请给予确定和答复。
第三,产品包装上一般印有生产日期,而非出厂日期;出厂日期可能难以查明,从而进入流通领域的星期也可能难以精确定义。因此,我的难题是,可否以包装上印有的生产日期作为终点,即5月1日以前制造的印有“
”的的产品,允许其继续卖出?
因为我们该公司得知死讯较早,产品包装变更有个很短时间尺度,今天尚有三四十万个的存货包装,一个包装算一元,加上人工、星期等生产成本,伤亡将相当大。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商标法〉有关难题的通知》(工商业标字〔2014〕81号)中称流通领域是指与制造各个领域比较的各个领域。产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由执法机构在执法中根据具体认定。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民国商标法〉有关难 一手商标转让题的通知》(工商业标字〔2014〕81号),2014年5月1月底制造但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得继续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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