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资产登记管理工作规定》早已中华民国国家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规定:信用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者认购的新股总值。
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法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新股总值。
立法、行政事务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规定公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大股东或者发起者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新股总值。
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改变,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兼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