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现行劳动法对于中小企业管理层的任职禁止有具体的明确规定,即劳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战斗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战斗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共产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行为被剥夺公民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中小企业的董事或者副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中小企业的破产负有一个人法律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月内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照、勒令关闭的公司、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一个人法律责任的,自该公司、中小企业被吊销
月内未逾三年;
(五)一个人所 公司更改法人负数额较大的 公司更改法人负债届满未偿还。
公司违反前款明确规定选举、指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阶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指派或者聘任违宪。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在任内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况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位。
根据该条的明确规定,如果服刑工作人员执行期满超过五年,是可以做法定代表人的。另外,如果其所犯罪行为行不属于该条第二项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共产主义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或者犯其他罪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不受该条五年的限制,依然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