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民国公司登记条例》规定注册,由五十个下述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控股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经济发展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营企业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符合哪些前提:
(一)一般来说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下述。
(二)类似情况下,国家所授权融资的政府机构或国家所授权的机构可以分开设立国营企业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劳动法》将原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行政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立法、行政事务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
经费实缴、注册资本低于额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器物、著作权、农地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立法、行政事务规章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代办工商注册公司对作为出 代办工商注册公司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风险评估作价,核查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对风险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
经费的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