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是否定的,根据《中华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全境的申请者和个人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权查询缴费纪录、个人权利纪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政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讨论等相关公共服务。个人违法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无权督导本的单位为其缴费状况。所以,
后财团法人是必需交医保的。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者战斗能力、继续失去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因身体健康因素造成伤亡的人口数量提供收入或补偿金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发展体制。社会保险方案由中央政府举办,强制某一族群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会,在满足一定前提的只能,被保险人可从基金会获得相同的收入或伤亡的补偿金,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的是保证微粒及劳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平稳。社会保险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受孕保险。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的基本上贫困。
2.特殊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
3.互助性:借助参加保险者的联手,帮助某个遇到可能性的 企业负责人变更人,相互互济,满足亟需。
4.强制性:由国家所法律限定,强制申请者和工人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中央政府行为,不以利润为目标
1.平稳社会贫困的基本功能
2.再重新分配的基本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体制作为需求管理工作的一个最重要机器来依赖于,从而对经济发展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会的有效地借助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停滞兴旺。
医保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核心成员提供适当时的基本保障,不以利润为目标;商业保险则是银行的商业性营运,以收益为 企业负责人变更目标;
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所法律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是遵循“条款权利”准则,由中小企业和个人强迫给付;
社会保险由国家所成立的专门性政府机构进行基金会的筹集、管理工作及发放,其单纯是法定范围的社会核心成员;商业 企业负责人变更保险是银行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前提的任何人;
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上的,其水准高于社会贫穷线,低于社会工资的50%,保障高度较高;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准几乎取决于保险两国原告的约定和保险人所缴保费的多少,只要符合给付前提并有一定的缴费战斗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