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表文章优化
税务程序分通知具体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税务,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专员代表处,行政局各的单位:
为更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改善税赋金融业自然环境,根据《全省税务系统信息化“放管服”进行改革五年管理工作计划(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进一步优化办理中小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下述简称《通知》)要求的为基础,现就极大幅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情况,即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执照立即出具清税公文。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情况,即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单据、无欠税(滞纳金)及处罚的纳税人,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清税公文;的资讯参差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立即出具清税公文。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持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立即出具清税公文,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核销“死欠”。
(一)处于非正常稳定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稳定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下述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的《大批量零审批确认表》(见附加),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大批量处理:
1.非正常稳定状态其间税率、销售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审批均为零审批的;
<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p>2.非正常稳定状态其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审批均为零审批,且不存在弥补(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交由扣款协议”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交由扣款协定系统会终止。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下述护照、的资讯:
(一)《税务核发》正(副)本、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临时税务核发》正(副)本和《单据领用簿》;
(二)消费市场归口机构吊销执照决定复制品(信函);
(三)下级部门批复文档或监事会决议案复制品(信函);
(四)工程项目完工证明了、验收证明了等相关文档复制品(信函)。
极大幅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更进一步贯彻执行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信息化“放管服”进行改革、优化金融业自然环境要求的最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大力支持,抓好实施,并严苛按照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变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