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设立登记必须符合行政事务规章的相关要求。外商代表处注册前提主要为国外中小企业证明物料、涉外主楼位址等。
自2010年开始,依据近期的代表处登记管理工作规章,代表处设立登记必须提供国外中小企业的开张证明和金融机构资信证明,这2个证明必须要经过代理人以及我国驻当地的领事馆或大使馆进行认证。
代表处注册登记的办公地位址必须涉外主楼,需提供租赁协定、涉外办公地证明、租赁立案等物料。
由于代表处是非独立事业单位,因此,其没有招聘等权责职权。代表处招聘内地籍雇员必须交由人事代理政府机构,包括首席代表。但是,如果是中国籍雇员,国外中小企业可以必要派遣。 公司股权变更p>
代表处设立登记时无需兼办名称核定,但其名称必须符合要求要求。
代表处名称法规文件格式为:(居留权或周边地区)+外国该公司名称+天津代表处。
自2010年开始,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加上一般推选的总人数要不超过4人。
此外,代表处的效期目前为止只有1年,代表处注册登记必须交由全权该公司兼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