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只有低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负责任的方式有尤其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独资该公司、国营企业、香港交易所以及公益的企事业、社会上社团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两者之间相互信任、相推选,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联合经营管理,合伙人互相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可能性,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太多,否则合伙企业就难以长时间运行再继续。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征就限制了企业的数量及参加的人数,因此,立法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明确规定。
(1)各合 公司变更地址伙人无论其筹资多少,都有权公平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基本权利。
(2)交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内推选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仍然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督导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不定期向其他合伙人调查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政状况,其执行合伙经纪公司造成的利润归合伙企业,所造成的开销和亏蚀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政的资讯。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论,按照合伙协定约定的表决必要兼办,合伙协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的表决必要。
(6)受交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 公司变更地址协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交由。
合伙企业分为了普通合伙企业与受限合伙企业,但不管是哪种类别的合伙企业,只不过都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而在有所不同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物理性质有所不同,那么对合伙企业的负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当然,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人数也是有要求,最少低于不能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