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境外
外汇账户
,需要遵守外汇管理局《境外外汇帐户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比如说:
根据外汇管理局《境外外汇帐户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全境政府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档和的资讯向外汇局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申请:
(一)由全境政府机构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盖章的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缴为由、币别、帐户最低额度、用作、支出范围内、使用限期、拟开户银行及其驻地等细节;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构颁发的执照正本及其信函;
(三)境外帐户使用的组织机构规定;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档和的资讯。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的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档和的资讯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合约;外国投资中小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档和的资讯外,还应当提供《外国投资中小企业外汇核发》和注册律师经纪公司验证的注册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了。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档和的资讯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经外汇局批准,全境政府机构才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全境政府机构应当以自己为名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予以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一个人或者其他财团法人为名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外汇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原则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下述五项基本上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物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协议书》到当地金融机构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政府机构审批或者按照立法规定的职权,金融机构才能为顾客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娱乐活动范围内之内,兼办外汇结算。
2.额度管理工作原则。这是目前为止结售汇整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下述,但并非意味着账户额度可以无容许地扩大,因此完全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额度控制或结汇前提的设。常常工程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作为结售汇体制的法源,在保障结售汇体制成功实施的必要下,允许中小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利息及利息的伤亡。
3.可信度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支出范围内,不能互用和转作还用,如资金发票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款项账户是金融机构为规避可能性、为票据结算方法设立的配有账户,必要在外汇款项账户上兼办外汇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的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有所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金融机构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需经过当地外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汇管理局批准。予以外汇管理局批准,同的公司金融机构或在有所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两头缴。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配有,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怎么开立
境外外汇账户
,一般而言需要根据外汇管理局《境外外汇帐户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文档的规定程序中开设。由于外汇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变动较少,在开设前提议向专业知识政府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