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改变命名、依法人或者发展商人名、经济发展类别、经济发展物理性质、居所或者经营管理一处(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制造业务范围、经营策略、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细节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兼办变更登记月内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核发及其存档、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明 变更营业执照确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兼办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月内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兼办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 变更营业执照四份,按照表式细节逐项真实情况填写,加盖中小企业或发展商图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月内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后,报无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明确规定的限期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核发等有关证件,并按时缴付工本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