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小编在后面篇文章中提及到过临时税务登记,但所涉及到之处不是很多,现在小编带你了解临时税务登记,那么,话不多说了,上面小编带你一起
了解临时税务登记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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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必要》(商务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业营业执照也予以有关机构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缴纳责任发生月内30日内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核发及存档。但国税发[2006]第104号明确规定,具体对未领取工商业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公司,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护照,但要按时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政府机构字符,再办理税务登记。
商务部《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明确规定,相同领取而未领取工商业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需照章征税,也不得向 注册地变更其转售单据;确需开具单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该文同时明确规定,临时登记户领取营 注册地变更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月内30日外向税务机关审批转办为月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护照届满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仍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征管法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制造、经营娱乐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核发存档和驻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 注册地变更经营娱乐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了,向开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工作。
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开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必要》(商务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具体经营或提供劳动月内,在倒数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月内30日内,向制造、经营驻地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核发及存档。
商务部《关于更换税务登记护照有关难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4号)明确规定,对内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根据《征管法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只办理报验登记,仍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以上细节希望能带给你帮助,还有不确切的相关细节可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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