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常常会公司转帐给法人用于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缴税收,付采购款,工程款,发工资等、在财政上,这种现金要还给公司,但法人和公司如果不能来回到账的话,可能性就较为大了!
1、根据交通银行发布的《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调查报告管理工作必要》,下述状况可能被重点项目管控:
(1)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2)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天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p>(3)不管谁对谁,当天单笔或者累计交易港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汇可兑换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因此,提议预缴税收、付物料款和付工程款的钱不想通过转法人帐户的方法操作,国家所对银行大额交易的监视会更加严。预缴税收的钱可以转账给经办人,付物料款和付工程款以公对公的方法转账较为好。
2、按照现行劳动法,实行注册资金认缴制。如果中小企业投资人融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相当于注册资金未满员缴纳部份造成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这一点国税函[2009]312号有规定。在法人认缴的注册资金满员缴纳前,立法未禁止公司和法人两者之间长时间的经费来往。乃是长时间的经费来往是指基于公司长时间制造经营管理而造成的公司与法人两者之间的经费来往,譬如法人出差兼办备用金借支等等。如果法人向公司贷款,则公司应当按照独立交易收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