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行政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前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后置许可证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行政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机构兼办后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 公司转让记,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后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 公司转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悉数申请兼办。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中及提交文档,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册》。
1、申请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2、申请者证件复印件(或户口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地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民房提交租赁协定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地产管理工作机构的证明或者购房合约及民房卖出许可复印件;出租方为饭店、酒店的,提交饭店、酒店的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民房作为经营管理场馆开办个体工商户和国有企业,但因近代因素难以提供有权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该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者拥有该民房所有权的证件。
4、《成章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已申请成章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立法、行政事务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必需在登记前请示批准的工程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档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也许可证明。
6、交由中间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者签署的《承诺书》及中间人的身分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名额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立法、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提交的其他文档下文可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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