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黔江区注册了地理标志证明了注册商标为“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金溪是黔江的一个镇),中央政府认为意义太狭小,指示我黔江生态环境蔬菜该协会新的申请“黔江猕猴桃”地理注册商标,难题是在有“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的必要下由有所不同的申请者还能申请“黔江猕猴桃”
么?如果不行是否要先将“黔江金溪红心猕猴桃”转让给我生态环境蔬菜该协会后再新的申请“黔江猕猴桃”行不?还是我生态环境蔬菜该协会申请“黔江猕猴桃”时地域范围内划分应当排除“金溪镇”呢?
2.地理标志索引中“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划分的相关文档、物料”与“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特定产品品质受特定地域自然环境或文化环境因素决定的说明”两项能否一 西安商标注册同写在中央政府推荐函中,还是在方式上必需分开写。
西安商标注册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划分的相关文档、物料”是用经度加明确旧名、街名的方法表述才可么?是否需要世界地图表示?地域范围内在府志、的产品志如果有所不同日期略有出入怎么办,是以中央政府出的函中“范围内划分”为主么?
4.“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特定产品品质受特定地域自然环境或文化环境因素决定的说明”的实质上审核国际标准是什么?必需突出的产品的不同之处么?
5.如果申请的是“猕猴桃”检验调查报告必需检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哪些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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