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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税务资讯: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合理避税」税务资讯: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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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介绍:《司法部 国家所财务局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娱乐活动中具体发生的研

《司法部 国家所

财务

局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娱乐活动中具体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诸家的,在按时实情扣除的为基础, 按照年度具体发生额的 50%, 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合理避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明确范围内包括:

1. 工作人员人工费用

必要从事研发娱乐活动工作人员的薪水薪酬、 基本上养老保险费、基本上医保费、失业者保费、 工伤保险费、 受孕保费和房屋社会保障,以及外聘研发工作人员的劳动费用。

2. 必要投入费用

(1)研发娱乐活动必要耗损的物料、燃油和动力系统费用。

(2) 用于两边测试和的产品试制的铸件、工艺技术武器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人民币的样本、原型机及一般试验方式购置费,试制的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娱乐活动的测量仪器、电子设备的运行维护、变更、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管理租赁方法租入的用于研发娱乐活动的测量仪器、电子设备租赁费。

财税〔2015〕119 号自 2016 年 1 月 1日起执行, 外聘研发工作人员的劳动费用可以加计扣除。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根据《国家所

财务

局关于下发 〈中小企业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必要(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和《关于研究工作开发费用税 合理避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难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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