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北京税收筹划《关于全面性推开开业 税改征
税率
试点的通知》(税务[2016]36 号)附加 2 中关于资产经营租赁公共服务的规 定确定: 高速公路经营中小企业中的一般纳税收取试 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 择适用简陋计税方式,减按 3%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收取试点 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 产经营租赁公共服务缴纳
税率
,税收为 11%。 高速公路经营中小企业中的零星纳税,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工程 许可明上注明的合约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月底的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