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创新持续发展科技实现信息化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赋难题文档明确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另行开发制造的计算机系统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收征收后,对具体税率超过6%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制造中小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制造销 工资合理避税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性中小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
行政机关分别按有所不同的征收率代开
单据。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面向对象及其有关文件的硬盘(包括硬盘、硬碟、光碟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悉数转让版权、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