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有关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单位,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军区公安局、科技局、国资委,各机关管理工作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动力持续发展战略性,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更进一步增强新技术和管理者的获得感,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就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暂行规定》实施范围内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有科技型企业、国有控股香港交易所所筹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医疗机构企业融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内。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内后,《司法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下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资〔2016〕4号,下述简称《激励办法》)第二条相应变更为: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我国全境具有该公司法人地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省企业股权转让该系统挂牌的国营企业、国有控股香港交易所所筹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明确包括:
(一)国家所认定的经济开发区企业。
(二)转制医疗机构企业及所融资的科技企业。
(三)院校和科研机构融资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省科技型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所和省级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政府机构。
二、对于国家所认定的经济开发区企业仍然设定研制开销和研制工作人员基准前提。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变更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二)、(三)、(四)类企业, 上海财税网近3年研制开销占前夕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计划制定的上一本年度企业研制工作人员占工人总人数10%以上。成立反感3年的企业,以具体经营管理期限计算”。将 《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变更为“(三)对于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五)类企业,近3年科技休闲娱乐收入不低于前夕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下发月内 上海财税网执行。
司法部 科技部 国资委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