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民国环保法令》有关要求,更进一步具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我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火电等17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比值、物料衡算方式)(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企业适用的排污比值、物料衡算方式(试行)》,现予发布。
避税个人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火电等17个企业排污的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火电等17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比值、物料衡算方式)(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金矿采选业等企业排污的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企业适用的排污比值、物料衡算方式(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企业排污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保部门参考《关于排污审批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难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明确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准则制定,并报我部立案。
特此新闻稿。
附加:
环保部
2017年12月27日